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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负责人张丕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于森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刚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线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2.3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长春市东风南街1399号一汽富维三楼大会议室

  (四) 表决方式是不是满足《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丕杰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会聘请吉林吉人卓识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副董事长王玉明先生,董事孙静波女士、董事柳长庆先生,独立董事曲刚先生、独立董事沈颂东先生因事未出席;

  3、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于森先生、副总经理焦杨先生出席会议,副总经理江辉先生、副总经理刘洪敏先生、副总经理冯涛先生因事未出席。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十届一次董事会于2021年4月26日,在公司三楼大会议室召开,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董事孙静波女士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会议,书面委托董事女士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经管会成员列席会议。此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聘任陈培玉先生为公司CEO。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关联董事陈培玉先生作为被提名人回避表决。

  聘任江辉先生、于森先生、焦杨先生、刘洪敏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简历附后。

  聘任于森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滕云飞先生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简历附后。

  由于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已经退出中层管理岗位,已不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资格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113.509万份,依据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将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培玉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8、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层面2020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除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已经退出中层管理岗位,依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本次行权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都同意公司为144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886.099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8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61.42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陈培玉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张丕杰,男,1961年2月出生,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长春市汽车零部件制造业商会会长。历任一汽集团计划财务部计划处处长;一汽长春轻型车厂副厂长;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部部长;一汽进出口公司总经理;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采购部部长等。

  陈培玉,男,1965年6月出生,党员,吉林大学商学院经济学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一汽长春轻型发动机厂总装车间技术员、代理支部书记、总装车间党支部副书记、总装车间副主任兼支部书记、铸造车间主任、生产科科长、值班主任、副总工程师;一汽山东汽车改装车厂厂长助理、副厂长;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天津一汽夏利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一汽富维江森公司总经理;一汽富维总经理兼党委副书记。

  江辉,男,1963年7月出生,党员,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历任一汽汽研所整车试验室试验员、底盘设计二室设计师、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一级主查兼轻型车部副部长、轻型车部部长;一汽技术中心商用车部部长、主任助理;一汽解放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规划部部长、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兼工会负责人、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兼工会主席;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采购总监;一汽富维副总经理兼富维安道拓饰件总经理、党委书记。一汽富维副总经理。

  于森,男,1969年1月出生,党员,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高级工程师。1992年3月参加工作,历任一汽富维车轮分公司技术员、副科长、主任、部长、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天津丰田汽车有限公司副部长、副厂长、副总经理。一汽富维副总经理。

  焦杨,男,1968年2月出生,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一汽转向机厂技术发展科工艺员,富奥公司规划发展部业务主任,一汽富维规划部部长,富维高新饰件总经理,成都丰田纺织副总经理,一汽富维战略发展部部长。富维安道拓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一汽富维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刘洪敏,男,1970年12月出生,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一汽四环质检技术员,一汽八达电器采购物流部部长,富奥江森内饰工厂运行经理,天津一汽丰田第二工厂制造部成型课副课长,富维江森内饰工厂厂长、生产运行总监,成都富维延锋公司总经理。富维东阳公司总经理、党总支书记。一汽富维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滕云飞,男,1985年6月出生,党员,东北师范大学硕士。2014年入职,历任富维安道拓商务助理、公司战略发展部市场主管、现任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业务主管。已取得上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十届一次监事会于2021年4月25日在公司三楼多媒体二会议室召开,应到会监事3人,实际到会监事3人。此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进行了审核,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因退出中层管理岗位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监事会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113.5095万份。

  3、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条件已经成就,赞同公司为144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886.099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8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61.42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1)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线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李晓红,女,党员,高级会计师。长春税务学院税务系税务专业经济学学士,历任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资金科银行结算员(见习);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成本科材料核算员,固定资产管理员;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综合会计科总账管理与稽核员;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综合会计科见习经理,副科长,科长;2014年2月至2017年10月任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驻轿车销售公司财务管理部部长,2017年10月起任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综合会计处处长至今。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了十届董事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1、2019年3月27日,公司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2、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7日,公司通过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2019年4月12日,公司披露了《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9-012),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9年4月25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14)。

  4、2019年4月25日,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和九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9年6月18日,公司披露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0年3月17日,公司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九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年4月22日,公司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和九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0年07月30日,公司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和九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4月26日,公司十届一次董事会和十届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9名激励对象已经退出中层管理岗位,董事会审议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113.5095万份,其中10.2960万份股票期权为其中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放弃行权的数量。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经核查,公司因部分激励对象退出中层管理岗位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做了审核,监事会认为,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因退出中层管理岗位已不符合激励对象条件,监事会同意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113.5095万份。

  1、公司本次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44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886.0995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32%;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61.425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9%;

  2、股票期权拟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3、本次行权事宜需在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结束后方可行权。具体行权事宜公司届时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十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1、2019年3月27日,公司九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九届六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

  2、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7日,公司通过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予以公示。2019年4月12日,公司披露了《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19-012),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9年4月25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长春一汽富维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19-014)。

  4、2019年4月25日,公司九届十三次董事会和九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19年6月18日,公司披露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6、2020年3月17日,公司九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和九届十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0年4月22日,公司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和九届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0年07月30日,公司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和九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1年4月26日,公司十届一次董事会和十届一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满足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满足行权条件的说明

  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上限为所获股票期权总量的33%。本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19年4月25日,等待期已于2021年4月24日届满,公司将按照规定在等待期届满后办理行权事宜。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为,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上限为所获股票期权总量的50%。本计划预留授予日为2020年3月18日,等待期已于2021年3月17日届满,公司将按照规定在等待期届满后办理行权事宜。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首次授予161名激励对象的2,280万份股票期权于2019年6月17日登记完成。

  2020年4月22日,公司九届二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3.04元/份调整为12.44元/份;由于8名激励对象退出中层管理岗位,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96万份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153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720.72万份。

  2020年7月30日,公司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和九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权益分派,首次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280万份调整为2,964.00 万份。其中,第一批次可行权数量由720.72万份调整为936.936万份,拟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由96.00万份调整为124.80万份,剩余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902.264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2.44元/股调整为9.42元/股。

  2020年4月26日,公司十届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由于9名激励对象退出中层管理岗位,本次需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共计113.5095万份(其中10.2960万份股票期权为其中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放弃行权的数量)。注销后,剩余未行权股票期权1,799.0505万份。

  预留授予8名激励对象的94.5万份股票期权于2020年6月1日登记完成。

  2020 年7月30日,公司九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和九届十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了权益分派,预留授予登记的股票期权数量由94.5万份调整为122.85 万份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已满足,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144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886.0995万份,8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61.425万份。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3、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144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886.0995万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同时于行权完毕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一切相关手续。

  (注:上述可行权数量已剔除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注销的因素)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涉及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

  3、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8人,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61.425万份。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股权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象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行权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同时于行权完毕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一切相关手续。

  董事会薪酬与绩效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20年度业绩满足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144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绩效考核合格,8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绩效考核合格,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绩效委员会一致赞同公司为144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886.099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8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61.42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公司层面2020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除9名退出中层管理岗位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可行权条件,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本次行权符合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都同意公司为144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886.099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8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61.42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条件已经成就,赞同公司为144名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个行权期的886.099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为8名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61.425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1、公司本次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 公司本次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