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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威卡威轿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发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整体成员确保信息发表的内容实在、精确、完好,没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4、对上市公司损益发生的影响:因为上述诉讼二审没有开庭审理,后续判定成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估计其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的影响。

  针对北京威卡威轿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威股份”)作为原告、北京致云财物办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股权转让胶葛一案,一审被告雷霄、袁媛已于近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京威股份于2022年12月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费交款通知书》,京威股份作为原告、北京致云及其股东雷霄、袁媛作为被告的股权转让胶葛一案已被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发表的《关于公司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6)。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8日出具了(2022)京02民初228号《民事判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发表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发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一审被告雷霄、袁媛已于近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恳求:1、发回重审或吊销一审判定,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要求上诉人承当连带责任的诉讼恳求,不付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股权转让款5.4

  亿及利息、律师费40万元、产业保全请求费丢失5000元;2、本案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京威股份承当。

  2023年9月18日,公司发表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发展公告》(2023-039),其间京威股份与北京致云、雷霄、袁媛关于宁波正路京威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胶葛案进入履行阶段,公司已就该案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强制履行。

  到本公告发表日,公司未新增没有发表的未到达发表规范的小额诉讼、裁定事项。

  因为上述诉讼二审没有开庭审理,后续判定成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估计其对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的影响。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将活跃应诉,分外的注重,以法令途径活跃保护公司及整体股东利益。